汤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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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可以请求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佛山合同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lsfsjtsgpc.com/   时间:2022/6/23 10:40:17

  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那么,可以请求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什么情况下能够对合同撤销

  1、有以下这些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4、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二、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口头合同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 订立口头合同的好处是:简易方便,缔约成本低。实践中,口头合同是大量的、必不可少的一种合同形式。常见的是对于那些需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钱货两清的合同行为。但口头合同的缺点也很明显:因没有文字为据,一是对履行没有约束,二是一旦发生纠纷,难于取证,不易分清责任,不便处理。

  2、书面合同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多以合同书、信件和(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地表现。 书面合同较为安全,能有效地预防和辩明纠纷。但书面合同会影响交易的便捷,凡事必起草条文并签字盖章,有时容易丧失商机。

  3、当事人可以根据交易时间的紧迫程度、双方的信任度、合同标的额大小、履行期限的长短、交易对双方的重要性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是订立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或者对合同进行公证、鉴证等。

  案例:

  扬州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日向镇江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出要约,要卖给镇江某商贸有限公司一台机器设备,要求十天内答复。扬州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要约于2009年8月6日到达镇江某商贸有限公司。8月4日,扬州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去信,称该设备现本公司需要使用,不能出售,敬请镇江商贸有*公司原谅。第二封信于8月7日到达。镇江某商贸有限公司8月8日回信表示接受扬州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要约条件,该回信8月11日到达,扬州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拒绝交货。

  

  本案中涉及到《合同法》中的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问题。《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扬州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发出要约的时间是2009年8月6日,如果是要约的撤回,那么撤回要约的通知发出时间应当在2009年8月6日之前或8月6日当日同时到达镇江某商贸有限公司,而扬州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第二封信到达对方的时间是在2009年8月7日,迟于8月6日,故不是要约的撤回。

  《合同法》第十八条又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镇江商贸有*公司8月8日回信表示接受扬州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要约条件,该回信8月11日到达,而扬州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第二封去信,表示该设备现本公司需要使用,不能出售,敬请镇江商贸有*公司原谅。此封信件是于8月7日到达,那么是否就一定是要约的撤销呢?《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扬州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发出要约时,明确要求十天内答复。符合《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中的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为十天,故要约不得撤销。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扬州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日向镇江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出要约,镇江商贸有*公司8月8日回信表示接受扬州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要约条件,该回信8月11日到达。双方之间的合同就于2009年8月11日承诺到达时成立。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撤销的有关情形,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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