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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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要怎么办?

来源:佛山合同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lsfsjtsgpc.com/   时间:2021/12/31 15:42:05

  随着人们的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大家在做一些事情的时候,都会签订合同来约定自己的行为。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注明违约条款,以便发生争议后尽快解决纠纷,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不按合同付款是否违约

  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方式进行付款均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违约责任中的违约金条款如何约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关于违约责任中的违约金条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4月27日,某消防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和某深圳公司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某深圳公司支付了合同预付款。工程竣工后,某深圳公司出具了竣工验收单,但是却迟迟不予付款,期间多次和某深圳公司协商付款事宜,但是某深圳公司拒不付款,无奈之下,委托人只能将某深圳公司诉至法庭。

  【原告的诉求】

  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违约金及其利息。

  【经办过程】

  1、诉讼思路

  律师接手该案件时进行了分析,就合同标的来说不大,案情也不是很复杂,但是还是有两个难点,一是委托人这边没有竣工验收报告单和竣工移交单,这两个材料都是某深圳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将盖好章的两个材料拍照发给委托人公司的工作人员,委托人这边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而且委托人的工作人员已经离职,委托人无法提供微信记录原件,并且对方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也无法核实。律师担心开庭时,对方公司不承认公司有该名员工或辩称该名员工没有权限等。

  二是违约金数额无法确定计算,根据合同约定,如某深圳公司不按时付款,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按违约日历天计算,若从某深圳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开始计算违约天数到起诉之日的话,那么违约金的数额可能远远超过合同总价款的本身,违约金数额相对于较高,如某深圳公司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话,法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酌情降低。

  2. 案件争议焦点

  双方没有进行结算,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合同款。

  3. 双方辩论过程

  被告辩称:第一,合同尾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根据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尾款,但是双方并没有对工程进行结算,因此,支付剩余款项条件上不成就。第二,违约金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因合同尾款没有进行结算所以无法支付,并不是被告不支付,所以不存在违约金一说。

  原告认为:首先,被告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原告的工作人员发送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和《竣工移交书》,证明被告公司认可原告已经完工,并将工程交付给被告。另外,原告将剩余工程款发票已经开具出来交给了被告,被告对金额并没有提出异议,证明被告对工程尾款的金额认可。

  其次,被告公司故意不与原告公司做工程款结算手续,并以此为由拒不付款,并且合同中对逾期付款约定了违约责任,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即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们需要遵循合同完全履行的原则。如果我们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付款,就是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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