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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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医疗责任事故罪】医疗事故罪“严重不负责任”的界定

来源:佛山合同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lsfsjtsgpc.com/   时间:2016/8/30 14:31:47

        【医疗责任事故罪】医疗事故罪“严重不负责任”的界定

    在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以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中,将医疗事故划分为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两者划分的标准是事故的引起是由于不负责任还是技术水平低下。所谓不负责任是指不忠实于自己的职责,对病人的诊疗不用心等,其衡量的标准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如违反查对制度而用错了药,违反值班制度擅离职守贻误抢救,违反交接班制度遗漏重大事项等。而技术水平低下则主要是指诊疗方案错误、操作不当、对病人的特殊情况考虑不周等,其判断标准为是否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对病情认识不足而采取错误诊疗方案,因经验不足而操作失误造成损伤,不考虑病人具体情况而机械采取救治措施等。尽管现行《条例》已经不再有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之分,但笔者认为,在法学理论上,仍应当区分责任性过失与技术性过失,尤其在确认医疗事故罪时,这种区分将成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理论中犯罪客观方面的因果关系说,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分则的一些条文中使用“致使”、“造成”、“引起”、“因而发生”等词来明确规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医疗事故罪的条文中即使用了“造成”一词,表明因果关系是该罪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对于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可以采纳医疗事故鉴定中的责任程度予以认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医疗事故鉴定中,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将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笔者认为,被鉴定为完全责任时,才符合“造成”要件,构成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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