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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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来源:佛山合同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lsfsjtsgpc.com/   时间:2022/2/22 16:47:00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那么,效力合同有什么种类?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合同法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则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状态。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

  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代理)。合同法对此予以了继承和发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制度。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此撤销不同于合同法第54条的撤销。第54条的撤销是对生效合同的撤销,此处的撤销是对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销)。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没有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没有依法撤销的,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当事人为民事行为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代理时要有代理权,处分财产时要有权处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一律作无效处理有时不仅不能实现前述目的,反而会徒增当事人和社会的麻烦。合同法设立追认制度有利于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加速财产流转;规定相对人有权催告、撤销,能使相对人的利益得到平衡。本制度能大幅降低无效合同的发生频率,使法律更好地调整各种纷繁复杂的交易情况。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是有效的:

  1、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

  2、纯获利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3、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1、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行为有效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有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时,才属无效。

  (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处分财产时,应当享有财产处分权,否则合同无效。但是,法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案例:

  2006年3月6日,原告与某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由原告租赁其7个房间,年租金20000元,约定租期2年,自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由某单位在现条件下将设施查点无误交与原告,由原告与前承包人处理搬迁事务。原告依约交纳了租金20000元,但双方并未清点财物。2006年6月20日,被告人某单位欠其款未还,同意其使用房屋为由占用房屋15间。导致原告与某单位合同无法履行。原告诉与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每天54.79元,并负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违法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且第三人未将房屋交给原告使用,与答辩人不存在任何关系,纯属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且案外人马某与第三人的租赁关系到2006年6月20日到期,在合同到期前三天,第三人因欠我们的钱,其法定代表人同意我接用马某租赁的房屋,我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与第三人所签租赁合同在他人的合同有效期间,原告所诉房屋并未依法租出,没有合法使用要件,没有在房地产部门做租赁登记,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法律不应保护。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案外人某单位所签房屋租赁合同,在某单位与马某的合同有效期内,且原合同并未解除,某单位与原告的合同显然侵犯了他人的利益,且原告所签合同,某单位并未履行,原告并未取得争议房屋的使用权,被告占用房屋,原告无权主张权利。故原告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2)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效力合同有关知识,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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