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奇斌

联系我们

姓名:汤奇斌
手机:13923121508
邮箱:136296406@qq.com
证号:14406200511855948
律所: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
地址:佛山市汾江南路金源街33号

首页: 律师文集 > 合同诉讼> 正文

合同诉讼

合同解除权形成权诉讼时效

来源:佛山合同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lsfsjtsgpc.com/   时间:2021/12/3 11:28:22

  一、合同解除权形成权诉讼时效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是多久?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本条是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因此,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间行使。按照本条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

  (一)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比如,如果当事人约定出现某种事由可以在一个月内行使解除权。那么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一个月后,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必须继续履行。

  (二)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当事人为明确自己义务是否还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作为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收到催告后尽早通知对方是否解除合同。当事人对催告的合理期间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

  

合同解除权形成权

 

  二、解除权是形成权吗

  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当事人一方依照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

  三、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具有如下特点:

  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故而,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电话联系

  • 13923121508